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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CM058】

试验描述

【肺癌CM058】 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信迪利单抗新老工艺在标准治疗失败后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PK相似性I期研究

二、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信迪利单抗:国产PD-1,国内已上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具有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NSCLC且经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患者;已知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重排的患者除外;
2.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
4.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则可选作靶病灶;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0或1分;
7.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首剂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任何细胞及生长因子治疗的患者应除外):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首剂研究治疗前1周内不能使用成分输血);
2)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者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对于无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和AST≤5*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CCr≥50ml/min;尿常规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且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18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即每年失败率低于1%的方法);
注:如禁欲是受试者平常的生活方式和优先选用的避孕方法,则可接受禁欲作为避孕方法;
9.BMI≥21.0Kg/m2且≤26.0Kg/m2;
10.体重≥60.0Kg且≤75.0Kg;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PD-1、抗PD-L1、抗PD-L2抗体;或首剂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曾暴露于其他免疫检查点药物,包括任何其他靶向T细胞共刺激信号通路的药物;
2.已知EGFR敏感突变或ALK重排的患者;
3.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检查点药物治疗期间出现过任何NCI CTCAE v5.0≥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
4.在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未恢复至NCI CTCAE v5.0 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
5.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6.在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7.在首次给药前3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
8.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
9.在首剂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接受过大于30Gy的胸部放射治疗或在首剂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受过30Gy及更小剂量的姑息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允许骨病变或颅内病变的姑息性发射治疗);
10.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允许为预处理或特殊检查进行的糖皮质激素给药;
11.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2.存在需临床干预的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和腹膜转移;
13.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14.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15.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如食管)且伴随相关症状,压迫上腔静脉或侵犯纵膈大血管、心脏等;
16.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控制不佳且有临床意义的心率失常;
17.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或缺血;
18.已知对信迪利单抗1(已上市)、信迪利单抗2(M1b生产)的活性成分或任何辅料有过敏反应;
19.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病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剂量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20.需要长期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患者。由于COPD、哮喘需要间断使用支气管扩张药、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皮质类固醇的患者可以入组;
21.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的肝硬化;
22.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果给药前5年以上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或肺癌,需对复发转移病灶进行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
23.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保持临床稳定状态至少2周;首剂研究药物前14天停止激素治疗;
24.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25.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给药前一周内使用过全身性抗感染药物;
26.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27.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1/2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活动性感染,活动性肺结核;
28.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也符合入选条件:
1)首次给药前乙型肝炎病毒HBV载量必须<1000拷贝/ml(200IU/ml)或低于检测下限,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HBV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
2)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检测病毒再激活;
29.活动性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30.首次给药之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注:允许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型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31.存在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结果,或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
32.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安徽 蚌埠
2 河南 郑州
3 湖南 长沙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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